1月17日,為了重點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2016年第1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意見》,這反映出國務院對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高度重視以及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決心。
該國務院辦公廳在該《意見》中著重對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問題提出了兩點關鍵要求:(1)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2)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
工程項目結算難,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一個工程“干一年,算三年,討賬又三年”。企業普遍存在驗收難、審計難、結算難的問題。工程完了遲遲不組織驗收;質量驗收合格了,結算遲遲不批準;拖延結算的“高招”就是審計,有時一審就是兩三年,一個事務所審得不滿意,換一個事務所接著審,審到建設單位滿意為止,在這期間都不算是拖欠工程款。因此通常情況下,工程結算順利完成有些困難。
業主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采取慣用的手法轉嫁矛盾,合理合法地拖延結算。施工企業的一點微薄利潤也在“結算難”中被財務成本耗盡。由于得不到及時結算,大量拖欠工程款引發了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每年都頻頻被媒體曝光。
不結算,別想竣工走人
曾有業內眾多專家強烈呼吁,如果在基建有關程序上做點調整,把竣工結算作為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就可以避免工程項目質量驗收完成后,建設單位用拖延結算、無限期審計來達到不付工程款、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目的。如果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都完成的項目,才能允許驗收備案,才能發給開發商銷售許可證,那么這看起來只是驗收備案環節上的一個小調整,但對于規范市場,為施工企業解決傷透腦筋的“結算難”問題及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可幫了大忙。
因此,2014年始,住建部開始發文推動破解結算難的問題。2014年9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啟動了工程造價管理改革工作,頒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印發工程造價管理改革工作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在《指導意見》第七點“完善工程全過程造價服務和計價活動監管機制”中明確提出: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轉變結算方式,推行過程結算,簡化竣工結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驗收時,必須具備完整的技術經濟資料,鼓勵將竣工結算書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文件,引導工程竣工結算按約定及時辦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創新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機制,鼓勵聯合行業協會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造價糾紛專業調解。
為了督促《指導意見》的落實,2015年7月下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工程造價管理改革任務落實情況檢查的通知》,對住建部就工程造價管理改革任務落實情況進行了通報。通報中例舉了眾多省份采取多種措施化解工程結算難的問題,多措并舉化解工程結算難,其中包括將工程竣工結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例如:湖南省、山東省、河南省焦作市將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前置條件。
關于將工程竣工結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即不完成工程結算政府就不予辦理竣工備案的合法性尚且存在爭議。2016年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意見》中沒有突出強調二者的順序必須是什么樣的,而是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即如果建設單位不進行竣工驗收結算也沒有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可以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而關于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的具體建立操作,仍需要進一步探討,從而切實保障施工單位的合法利益及農民工的合法利益。